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7年3月15日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请求法院依法中止申请人行使探望权的处理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巳进入执行程序,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提出中止行使探望权清求的,可由执行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直接作出是否中止执行的裁定,无需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单独起诉要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解读: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望、看望、交往的权利。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主要是指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直接抚养方作为义务主体不但负有不妨碍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消极不作为义务,而且还负有协助的义务。同时,探望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当探望给子女的身心会造成损害时,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提出要求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根据司法实践,可以要求中止探望权的情形主要有: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当然探望权的中止仅是暂时停止探望子女的权利,并非完全剥夺、消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中止探望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根据上海高院的本意见,中止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不能单独以起诉的方式来确定,只需在执行阶段性由执行庭的法院裁定。所以据此,实际的操作只能是当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认为另一方具备法律规定的不利于孩子
f身心的情形时,可直接拒绝另一方的探望要求,另一方在被拒绝探望后,可向法院申请制探望权的强制执行,然后再由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执行庭法官明确提出要求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最后由执行庭的法官来裁定确定。2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否申请行使探望权限制行为能力人尽管行为能力受限,但其仍有权享有亲权或与此相关的权利,因此,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由请行使探望权的,在不会对末成年子女身心造成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