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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卡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2011〕24号
关于审理信用卡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
近年来,随着各银行信用卡发卡量的增长,信用卡纠纷案件大幅增加,各基层法院普遍反映在信用卡纠纷案件审判中遇到了刑民交叉、送达难、公告多等突出问题,为有效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进一步规范此类案件的审判工作,统一适法标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经调研和广泛听取意见后,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一、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1.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进一步探索简单信用卡纠纷的速裁程序,提高审判效率。2.进一步推动金融领域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强化诉调对接,合理分流信用卡纠纷案件。3.根据信用卡纠纷案件的特点和审判实际,推进相应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的改革和完善。二、管辖与受理1.信用卡透支纠纷案件中,银行在起诉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诉讼请求具体列明要求被告清偿的本金、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年费等项目和金额,并提供相应的债权凭据。2提供持卡人的户籍、身份、工作地和实际居住地等情况和资料,持卡人的户籍、身份资料应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为准。3提供持卡人的信用卡开户资料,其中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身份证号码等主要信息应与起诉时提供的户籍、身份等资料完全一致。
f4信用卡透支本金额超过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万元的,应提供每一笔催收记录。
2.对持卡人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未归还,债权银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可区别不同隋况予以处理:
1持卡人透支本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告知债权银行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公安机关;
2透支本金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如发现透支情节特别恶劣的,亦应告知债权银行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公安机关;
3公安机关未作刑事立案的,应依法受理债权银行提起的民事诉讼。
4透支本金在1万元以下的,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受理条件的,应依法及时立案受理。
3.法院在立案时应审查信用卡领用合约和章程中是否有仲裁条款,如有仲裁条款的,应依法不予受理。
4.法院应加强信用卡批量案件的诉讼指导。
三、送达
1.如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明确约定诉讼期间送达地址,并约定受诉法院邮寄到该地址即视为送达的,该约定应属有效。受诉法院应依法根据上述地址进行送达。
2.推行多地址“一次性送达”机制。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及时一次性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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