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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的完善和健全首先,不仅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关信息在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而且对于内部控制的评价意见也要求证监会和独立董事所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发表看法。其次,证监会对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应该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提高内部控制制度的可操作性,增强对上市公司披露行为的有效规范。对于内部控制报告,应该表明董事会和管理者当局对于内部控制的首要责任,公司是否已经在标准设计的基础上颁布了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在有关标准及程序的基础上有没有对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公司是否发现重大缺陷,在重大缺陷发生后,是否对此项缺陷采取了有效的相关措施,公司能否声明企业的内部控制
f是切实有效的,并且可以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公司资产的完整安全性。最后,在内部控制报告中,还应该在符合公司的成本效益原则下,简要的描述企业的基本内部控制制度,这样才能使信息使用者对其进行有效的评价。
(二)对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进行鼓励我国的内部控制对上市公司实行的是强制性的披露制度,强制性的信息披露确实可以有利于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进行了解,但是这种强制性也存在对于披露要求的合理性的弊端,从宏观上说对于内部控制信息,首先,我国投资者和债权人的需求仍然不足,其次,上市公司所提供的内部控制信息也存在着很多缺陷,最后,我国内部控制制度在相关的规定方面仍然不够完善。基于以上三点,目前对于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采取强制性的要求难度较大。即使采取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本身也存在着很大缺陷:一方面,对于内部控制信息的供给,上市公司存在着有限性,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政策纵然可以增加上市公司供给量的信息,但在执行成本和保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的制约性的前提下,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所发挥的作用还是有限的,在社会成本的披露高于社会效用时,强制性的内部控制制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另一方面,使用强制性信息披露对于自愿披露本身所具有的信号传递性作用的丧失,就目前来看,自愿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显然不普遍,但是采取强制性信息披露却阻碍了上市公司存在这样的动机,尽管也存在着一些企业正在尝试着去这样做。
f(三)对自愿性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加强监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在证券市场监管制度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只有建立合理完备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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