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追诉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六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七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第十九条伪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二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三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规定中的“货币”是指流通的以下货币一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第二十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第二十一条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二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二十三条变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二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