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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黑校车”)集中运送学生,以及其它危害学生交通安全情形的行为或隐患,要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辖区公安、交通和乡(镇)依法严肃处置。严禁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的标识、标牌和标志。三、进一步明确校车安全使用标准和条件1明确校车安全要求。学校校车是指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学生及照管人员上学、放学的客车和乘用车。校车按乘坐对象分类,有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和其他校车;按车辆属性分类,有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在用的校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即依法办理了机动车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04)及其第2号修改单的规定及要求。设置、使用的校车标识、标牌和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校车标识》(GB243152009),并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安全锤等安全设备。以租借的机动车作为校车的,还应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2严格校车外观标识和标牌核发。各学校凡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放学的校车都必须按规定办理校车登记,喷涂统一外观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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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或核发校车标牌。如喷涂不合格,无领取“校车标志”的车辆一律不得从事接送师生服务。办理校车登记时,应如实填写《校车登记撤销申请表》经辖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签注意见后,到设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校车登记。在用校车改变用途,应如实填写《校车登记撤销申请表》经辖区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后,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撤销校车登记手续,同时消除校车外观标识或上缴校车标牌。四、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1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校车的日常安全监管与考核。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校车管理台账,严格落实校车使用、保养和校车驾驶人员日常管理各项制度。对校车的日常运行维护与检验、驾驶人员遵章守纪及其审验、交通事故与安全教育等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切实加强校车的日常监管。要严格校车报备、审批制度,学校自备或租用校车,要按照有关规定到辖区教育、公安部门办理审核、登记手续,并经法定检验合格,确保其技术性良好、安全可靠,方能使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随时保证其安全技术性能处于完好状态。要建立校车照管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都配备照管人员,负责安全查验,维持乘车秩序,及时监督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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