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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交通设施及其经营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r
(七)展览展销、商业活动、饭店旅馆等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其管理者、使用者负责;r
(八)个体门店、摊档等场所由经营者负责;r
(九)集贸市场、设摊商业区由主管单位负责;r
(十)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或其管理单位负责;r
(十一)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r
(十二)河道水域及河堤管理区域,由管理者或使用者负责;r
(十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规定划定,并明确负责单位及负责人;r
(十四)责任交叉或责任不明确的地区,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r
违反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r
第十四条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考评制度,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并定期组织巡视检查。r
第三章城市市容管理r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
第十六条建筑物和各类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城市风貌及周围景观相协调。产权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应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外部进行维护,保持其外型完好、美观、整洁、安全。r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管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管执法机构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
第十七条城市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路面、通讯、城市雕塑等市政公用设施应保持完好和正常使用。出现损坏、丢失、溢漏或踩空等安全隐患时,产权所有人或其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复。r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进行。清理窨井、疏浚管道、占用挖掘道路等施工作业,责任人应当及时清运、处理产生的淤泥及其他废弃物,并清理作业现场。r
遮城市道路上空及住宅、楼宇之间设置的架空管线应按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改造;废弃或危及安全的设施,产权所有人或其管理者应当及时拆除。r
违反第二款规定,作业现场没有及时清理,影响市容的,责令改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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