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r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整洁、优美、文明的义务,并有权劝阻、举报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r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机构应当对举报事项及时进行查处,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或在现场公示。r
第八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妨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城管执法机构可以暂扣违法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要求违法行为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罚。r
第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城管执法机构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行为人拒不缴纳罚款或者承担代为履行费用的,城管执法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
第十条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
违反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r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r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具体内容由市人民政府规定。r
第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是:r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吊挂、乱堆放等情形;r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渣土;r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r
责任单位和个人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通知城管执法机构及时查处。r
第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r
(一)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及人行过街天桥及其附属设施,由产权所有人或其管理者负责;r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小街小巷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原产权单位负责;r
(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其管理者、使用者负责;r
(四)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或者产权所有人、管理者负责;r
(五)城乡结合部由该地域的行政管辖机关负责;r
(六)车站、码头、公路、铁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