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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设立、变更登记。2、声明人是法人和经济组织的由其盖章;声明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字。3、一人兼具上列多种身份的,各身份签字处均须签字。4、设立登记由全体股东(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董事、监事、经理签字或盖章。5、变更登记由新任的股东(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董事、监事、经理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企业公章。
2009年8月1日
f住所营业场所住所营业场所承诺书
厦门××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拟以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号的
房屋(面积:80平方米)登记作为本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或营业场所)。兹陈述如下:1、本房屋已取得合法的规划、用地、建设批准手续,已竣工验收合格;2、本企业在该房屋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3、本企业在该房、屋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房屋建筑物用途,经营范围中如包含有与核定的房屋建筑物用途不一致的生产经营项目,将另择用途符合的经营场所设立分支机构经营;4、该房屋办理住所(营业场所)登记时尚未列入政府房屋拆迁通告公布的拆迁范围内。以上情况经本企业及全体投资人查证属实,并承诺如下:1、住所(营业场所)的真实情况如与陈述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愿意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纠正及行政处罚,并承担由此引起相关行政、民事法律责任;2、该房屋如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属违章建筑或未经批准改变用途,将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并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纠正和行政处罚。
承诺人:承诺人:厦门××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厦门××××贸易有限公司(盖章)××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章)××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厦门××××实业有限公司(盖章)××
2009年8月1日
备注:备注:1、本文书适用于企业含非法人分支机构,下同、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设立登记和住所(营业场所)变更登记。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企业的由该企业加盖公章);申请住所(营业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3、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和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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