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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冲突的位序选择
作者:文媚媚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2期
摘要:当前,刑民交叉案件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学者对此也见解颇多。但随着研究的深入,问题也扑面而来;现有理论已无法解决实践中的操作问题,我们应借鉴新的理论“诉讼行为理论”来分析,以新的视角来审视这一问题,对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研究方向,进一步解决司法实务中的相关难题。
关键词:诉讼行为理论;程序性刑民交叉案件;实体性刑民交叉案件;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刑民并行等
中图分类号:D924;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16202
古人有云:“想而上为道,形而下为器”。类型化的思维既是对抽象概念的进一步演绎,也是对具体事实的进一步抽象①。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分类,学界始终争论不一,但可以总结为以下两种:
第一种,竞合型、牵连型和疑难型刑民交叉案件。分类标准为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其缺陷在于:刑事法律关系的确认是需要经过法院的审判程序的,故诉讼之初无法根据法律关系来划分案件的类型的。
第二种,过渡型、竞合型、牵连性刑民交叉案件。认同该类划分标准的学者,采取的是双重标准,集合自然行为和法律判断与结果的不同②。
前两种分类无实质上的区别,其中“疑难型刑民交叉案件”与“过渡型刑民交叉案件”都是指在对法律事实评价上出现分歧的刑民交叉案件。
第三种,程序性刑民交叉案件和实体性刑民交叉案件。根据原有的分类方式,刑民交叉案件包括: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牵连性刑民交叉案件,但对于疑难型交叉案件的划分,学者们的观点却大相径庭。有学者认为:这种所谓的刑民交叉案件只是一种表现形态,其本质上只有一个法律关系,要么是按照竞合处理,要么是单纯的民事案件,所以其实这种分类是一个伪命题。对于处理前述两种交叉案件和疑难性交叉案件两者截然不同。对于前者来说学者们的研究旨在解决当两种程序发生冲突时,程序上的分流、合并与建构,并提出“刑民并行”、“先民后刑”、“先刑后民”等方式来缓解或者协调程序上的冲突,从而解决相关程序冲突所引起的问题。竞合型、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在于处理程序上的冲突,因此将划分为程序性刑民交叉案件。
疑难性交叉案件的处理,是如何对实体法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因此,当案情明了,可以区分案件性质时,这类案件不属于真正的刑民交叉案件。但是该类案件涉及案件的实体法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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