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
珠府〔2011〕88号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对本市采用BT模式进
行融资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进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BT模式(buildtra
sfer,即建设转让),是指政府
授权的BT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简称BT投资人),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政府或BT发包人,由政府或BT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对价、回购项目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第三条
BT模式适用于本市政府性投资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政府授权的B
T发包人在短期内建设资金筹措困难的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BT项目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BT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投资管理。
(二)组织有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BT融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三)核准项目招标方式。
(四)审核项目概算。
(五)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在BT项目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BT融资实施方案的评审。
f(二)对实行BT施工总承包方式的BT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对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部分及回购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的BT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
(三)支付BT项目中非纳入BT范围内但属于政府投资部分且同时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资金。
(四)参与项目后评价。
第六条
市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监察、审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
协同做好BT项目管理工作。
第七条
BT发包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项目用地、规划、环评等前期手续。
(二)委托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概算(预算)书和BT融资招标文件。
(三)组织相关招投标活动。
(四)签订与项目相关的合同。
(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支付合同对价。
(六)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协助项目实施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BT投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具备良好的财务投资实力及银行资信能力。
(三)具备国家核定的与融资项目规模、类型相适应的工程施工承包资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f(五)项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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