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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道路运输GPS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道路运输GPS监控管理系统的使用
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GPS监控系统管理的规定,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道路运输GPS监控管理系统是指带有GPS卫星定
位功能,能够实时记录和传输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具有定位、监控、记录、警告、指挥调度、营运管理、信息、网络、通讯等综合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监控管理系统,包括道路运输GPS动态行驶记录仪、各级监控中心相关设备、通信网络及监控管理软件系统。第三条广安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中心(以下简称
市监控中心)、各区市县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分中心(以下简称监控分中心)、运输企业、汽车站及安装了道路运输GPS动态行驶记录仪的客货运输车辆驾驶员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组织机构
f第四条
广安市道路运输协会指导设立市监控中心,各区
市县运输企业设监控分中心。各运输企业要对共同设立的监控分中心予以大力支持,按本企业安装GPS车台数的比例出人、出资。第五条市监控中心设主任1人,业务主管人员1人,监
控管理人员4人,实行24小时值班制。第六条各监控分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业务主
管人员1人,监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4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危货运输企业监控分中心要设主任1人,业务主管人员1人,监控管理人员2人,实行运行监控值班制。第七条市监控中心、各监控分中心人员工资、加班补
助和相关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标准,具体标准由市道路运输协会另行制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监控中心职责
一、市监控中心应落实监控管理部门和监控人员,建立和完善监控工作制度、信息发送制度、监控记录处理制度、车载平台维护报送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严格内部管理,规范监督管理工作。二、协调GPS运营商向各监控分中心和道路运输用户提供符合省交通厅川交函运〔2004〕597号文规定要求的GPS监
f控管理系统软件。同时协调GPS运营商负责向各监控分中心提供系统软件的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三、协调GPS运营商提供或指导企业购置符合省交通厅川交函运〔2004〕597号文规定技术条件的车载设备。四、协调GPS运营商进行GPS监控管理系统和车载设备的售后服务、日常维护工作及按要求设定企业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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