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是法律之力
f与特定利益的结合,是类型化了的利益。一、权利的分类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一)支配权支配权是指直接支配客体,并享受一定利益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另外,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在性质上也是支配权。支配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但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客体是特定的;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支配权因支配而产生排他性等效力;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二)请求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的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而间接取得。请求权的特定:1具有相对性,权利人和义务人都是特定的;2具有非公示性,只发生在特定主体间,第三人一般不知情;3是给付之诉的基础;4适用诉讼时效。请求权的分类:1债权请求权。包括缔约过失请求权、合同履行请求权、违约赔偿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3知识产权法上的请求权。4人格权和身份权法上的请求权。请求权体系的适用顺序:1合同之债请求权2缔约过失之债请求权3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4物权请求权5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请求权与诉权。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包括起诉权、反诉权和上诉权。请求权是产生诉权的基础,诉权是请求权诉诸法院的表现,请求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诉权是程序法上的权利。(三)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其功能在于对抗或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者使请求权归于消灭。请求权是民法之矛,抗辩权是民法之盾,盾的行使必须以矛的行使为前提。
f抗辩权必须是法定的,如果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抗辩事由而产生的抗辩权,属于合同的权利范围。抗辩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仅关系到当事人自身的利益而与社会公共秩序无关,所以当事人是否行使抗辩权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如当事人不主动援引,即视为放弃权利,法院不得主动援引。抗辩权与反诉的区别。原告提出的诉讼为本诉,被告提出的反请求为反诉,反请求是指被告依法向原告提出的独立的请求。抗辩权与反诉区别的关键在于,如果仅仅是否认对方的请求,只是证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