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再就业公务员的各种公示活动,而人事院则负责向内阁提出对许可标准的意见和监督人事管理者的许可活动。②第二,加强对再就业后的行为规制政府明确规定在营利企业中再就业的公务员,不得与离职前所在省厅的职员有有关该营利企业的许可、补助金、契约等方面的职务上的来往,同时还制定了相应的违反该项规定的惩罚措施。第三,削减再就业公务员的收入针对再就业公务员重复领取退休金、聚敛钱财的弊病,政府大幅度削减公务员的退休金,将公务员的退休金一律降低149,平均削减金额为4026万日元(约合人民币326万元)。而且,再就业后的工资通过综合考虑公务员、特殊法人职员以及民营企业职员的工资水平来适当削减。第四,公务员再就业信息的公开化根据内阁的规定,各省厅要将本省厅科长、规划官以上的离职者离职后两年内的再就职情况进行公开,包括再就业者的姓名、离职时的官职、再就业处的名称及业务内容、再就职的职务等。而且规定各省厅每年要进行一次公示,内阁再汇总各省厅的公示情况,这就有利于内阁对各省厅的再就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以上这些内容就是日本新一轮公务员制度改革中对公务员退出机制的改革,对日本公务员退出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有着重要影响。
f4日本公务员退出机制对我国的启示日本相对完善的公务员退出机制对同是东亚国家的中国有着重要的借鉴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41拓宽公务员的退出渠道像日本一样,中国也可以鼓励公务员提早退休,让那些年龄较大、经验丰富但晋升无望的公务员通过人事部的推荐到企事业单位工作,这一方面可以提高组织的活力和行政效率,另一方面又可以有效地避免政府机构臃肿。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当前政府官员片面追求短期政绩工程的现象,因为向上晋升的公务员职位远远少于参与晋升竞争的公务员的数量,很多公务员在晋升失败后只能退出公务员队伍,所以受到个人利益的驱使,很多人只能一味地追求形象工程,而完全不顾长期的可持续发展。当然,要以日本为鉴,我国要加大对公务员再就职的监督力度,防止权力寻租与腐败现象的发生。42加强对退休公务员的养老保障日本退休公务员的养老保障金由国民养老金、退休互助工会基金和退休津贴构成,并且这些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而我国虽然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九条中提到了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但是法律规定具有模糊性,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