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职称并且经省安监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2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五)有能够满足同期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申请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职称以上,并且经市安监局考核合格的专兼职教师;(五)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2名专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二)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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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四条对于第九、十、十一和十三条所列的条件中,机构、资金、师资、教学及实习场所为必备基本条件,有一项不达标,不予通过资质审查。第十五条申请二、三级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一)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二)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三)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简介,内容包括:机构章程、办学条件(教室、电教设备、实验室、安全教育室、计算机室等教学设施及专兼职教师配备比例、学历、职称、专业实践等师资力量)、教学组织(机构设置、教学管理、学员管理、教员管理等)以及后勤服务(住宿、就餐、交通、文体活动设施、办学环境等后勤设施及后勤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等);(四)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培训专职管理人员、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复印件;(五)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和管理人员情况汇总表、登记表;(六)教师的保险证明、聘用合同、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及参加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七)办公场地证明文件(联合办学,必须提供合作协议原件)、注册资金或开办费证明文件;(八)申请延期的机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从事安全培训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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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并装订成册。(一)、(三)、(五)、(八)项要提交电子版。第十六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