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厅关于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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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监总厅培训201250号有关条款执行,并将申报材料报省安监局备案。二、三级培训资质证书,由省安监局审批、颁发,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机构实行备案制,由各市安监局审核、备案。第七条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取得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一级、二级、三级培训机构培训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第八条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一、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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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件的,可以承担相应作业类别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第九条申请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条件,依据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执行。第十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安监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3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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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