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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必须由收款人在支票存根上签字;(5)不得签发空头支票;(6)不得由收款单位代签支票;(7)使用支票打印机签发支票的,应按照规范的操作程序签发支票。4、出纳应建立《支票领用登记簿》,按支票编号顺序签发,并在登记簿上进
行登记。对发出的支票要及时清查,督促支票领用人及时交回逾期支票或办理销账;对作废的支票要与支票存根一起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撕毁或丢弃。
(二)电汇结算1、各公司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使用电汇结算方式完成业务结算,电汇结算不受金额起点限制。2、各公司汇出款项,出纳要在“电汇”凭证上详细填明汇入地点、汇入银行、收款单位或收款人名称、银行开户账号等。3、各公司对收到的汇款,要认真查明款项来源和对应的业务活动。4、电汇业务结算应及时进行相关账务。(三)银行承兑汇票1、商业汇票结算是付款人以商业汇票向收款人结清应付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商业汇票的签发和接收必须按照银行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办理。2、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1)商业汇票的开具必须基于真实的交易,严禁签发没有真实交易的虚假商业汇票。(2)采用商业汇票结算,只适用于根据购销合同进行的商品交易,签发、承兑和使用商业汇票的,必须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3)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可以背书转让和贴现,商业汇票的期限由双方商定,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如属分期付款,必须一次签发多张不同期限的汇票。(4)建立承兑汇票备查账簿,分别详细地登记签发或收到的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收款人、承兑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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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对于签发的承兑汇票,要在到期前核查其银行账户存款情况,积极筹措资金,以便到期承兑。
(6)对于收到的承兑汇票要妥善保管,并在到期日及时填写进账单,连同承兑汇票和解迄通知一起送交银行办理收款。
(7)承兑汇票贴现必须由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按银行有关规定进行办理。第十六条其他货币资金业务(一)其他货币资金是指公司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根据存放地点和用途不同分为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和保函押金。(二)其他货币资金业务应遵照银行存款业务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票据及印章的控制
第十七条各种货币资金结算票据(支票、汇票委托书等)由出纳员向银行购买,并妥善保管。已签发的支票和空白支票如果遗失,应及时向开户银行挂失。
第十八条货币资金结算票据和相关印鉴不能由一人兼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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