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配置、送培和确定薪酬待遇等工作。第十一条学生处负责离校毕业生公物验收、公物损坏追偿和户籍迁移等工作。第十二条后勤处负责毕业生水电费用结算、学生宿舍设施验收、公物归还和损坏理赔等工作。第十三条财务处负责就业经费的保障和毕业生各类费用的清算与欠费催缴等工作。第十四条图书馆负责毕业生借阅图书的回收和图书遗失、损坏理赔等工作。第十五条保卫处负责大型招聘会的安保工作和毕业生离校的物品登记和安全工作。第十六条校办负责批量离校上岗学生的车辆安排等工作。第十七条党委组织部负责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校团委负责毕业生团组织关系转移。第三章就业指导第十八条充实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教研室,配备20名专兼职就业指导课教师(就业指导中心5人,三个二级学院各5人)。专兼职就业指导课教师须具有职业指导教师资格。第十九条专兼职就业指导课教师课酬参照公共课同级同类教师课酬标准执行。
f第二十条就业指导课为毕业生必修课程,不低于32学时,计2学分,按必修课要求检查考核。第二十一条就业指导课要保证质量,让学生了解就业形势和政策,帮助学生制定职业生涯规划,提高求职技巧,调整就业预期。要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提高学生创业能力,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成才观和先求生存、后求发展,先就业、后择业,从基层做起的就业观。第二十二条二级院(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和辅导员、班主任要加强就业工作指导,利用院(系)学生大会、主题班会,就业、创业论坛等多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常态化就业指导。第四章就业能力第二十三条积极组织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确保90以上的毕业生获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四条切实落实教育部高职院校学生学习期间顶岗实习半年的要求,提升毕业生的技能操作水平、就业竞争力和就业后的适应能力。对自主实习的学生二级学院要从严审批和管控。第五章就业推荐
f第二十五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格者推荐,不合格者培训合格后推荐,优秀者优先推荐的原则推荐毕业生就业。第二十六条学校推荐就业时间为毕业生在校最后一学年的16月(由就业指导中心组织专场招聘会,周二、周五组织例行招聘会)。6月底前未就业待推荐的毕业生,须与就业指导中心保持密切联系,9月份开学后继续推荐。第二十七条二级院(系)须完成本单位毕业生45的推荐任务(其中,教职工提供招聘信息的推荐比例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