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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二、昌吉州安监局采取五项措施加大工贸企业安全监管一是提前部署把复工复产工贸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要求各县市园区安监局落实工贸企业复工安全监管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保障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头。二是开展督查。州安监局领导班子分组带队深入基层一线,对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复工安全生产进行督查指导督促企业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严格的开复工安全检查制度制定严密有效的措施,落实企业复工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设备设施安排一次全面检修或维护,坚决整治安全隐患,保证复工生产安全运转。三是强化执法。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根据执法计划,制定了详细的执法检查方案,明确检查重点、内容和相关责任人,通过执法服务,促使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不折不扣地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实规安全发展。四是注重统筹。结合贯彻落实国家七部委《关于开展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工贸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创新安全管理,有效提高了企业的安全意识。五是深化宣教。有针对性地制定复工企业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加大对企业新进员工、转岗员工、农民工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依法打击未按规定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或无证上岗行为。进一步提升工贸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三、自治区安全生产严格执法十顶措施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或存在违章指挥、违意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的,一律依法给予上限经济处罚。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监控、治理和报告,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予以停产停业整顿。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且不能保证安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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