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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运输方式、计量规则及要求4、工程部需评审重点(1)、合同中质量安全标准能否满足或达到(2)、公司资质能否满足承包范围要求(3)、工程总工期及节点工期与国家定额工期比较,能否按期完成(4)、技术措施费用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收取是否明确(5)、违约责任是否对等(6)、各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及验收标准要求。5、法务部需评审重点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承诺书、备忘录、结账单等)中的,所有涉及施工企业义务、责任增加的条款,如缩短工期、低价结算、放弃施工企业权利等内容,都必须由施工企业盖公章(该公章必须与备案合同中的施工企业公章一致)确认,项目经理和其他任何个人单独签字或盖项目部章的一律无效,对施工企业不具有约束力。解除合同、停工、工程结算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施工企业加盖公章(该公章必须与备案合同中的施工企业公章一致)确认,仅凭项目经理或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签字的一律无效,但施工企业事后追认的除外。7、下列资料不能作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证明资料,但可归入合同档案保存,以备考查。名片;单位简介;各类广告、宣传资料;各类电话、传真等通讯工具号码;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我方合同承办人见证而复制的或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资料。三、特殊重大合同的适用范围
f签订的下列合同,视为重大合同:订立价款在一百万元以上(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价款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合同;投资、联营的合同;涉外合同;合同承办人认为需可行性审查的其他合同。
四、特殊重大合同评审的附加程序1、签订特殊重大合同,应当及时进行可行性审查。合同的可行性审查由合同造价部组织有关部门以会签的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召
开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的形式进行。2、签订特殊重大合同,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由合同承办人按其隶属关系,送交分管领导和法律事务部进
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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