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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不补假。(四)带薪年休假:1.职工累计工作(含在外单位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天(不少于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天(不少于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天(不少于15天)。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3.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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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
天数,应当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
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需额外支付
2倍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单位可在每年年初(或上一年年底)结合生产经营需要与职工商定当年度
(次年)年休假计划,职工应当遵守。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
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五)婚假: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
(六)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
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产假期间给予男方陪产假15天。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
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
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七)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
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批准,可
给予3天以内丧假。
(八)职工休婚假、产假、丧假的、应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五、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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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
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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