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或认可的文件。
36在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当有多个推荐的厂址时,应对各厂址的外部建厂条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宜落实到投资,从而对厂址建设顺序和规模提出意见。
37在选定厂址时,应对建设规模和建成期限提出意见,并对装机容量提出建议。
38厂址场地标高应考虑与发电厂等级相对应的防洪标准见表31。
表31
发电厂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发电厂等级
规划容量(MW)
防洪标准重现期
Ⅰ
>2400
≥100、200年1)一遇的高水潮位
Ⅱ
400~2400
≥10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
Ⅲ
<400
≥5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
1对于风暴潮严重地区的特大型的海滨发电厂取200年。
如低于上述标高时,厂区必须有防洪围堤或其他可靠的防洪设施:对位于海滨的发电厂,其防洪堤或防浪堤的堤顶标高应按表31防洪标准重现期的要求加重现期为50年累积频率1的浪爬高和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对位于江、河、湖旁的发电厂,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高于频率为1的高水位05m;在具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及可靠的排水措施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越浪;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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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
受风、浪、潮影响较大时,尚应再加重现期为50年的浪爬高。防洪堤的设计尚应征得当地水利部门的同意。
在有内涝的地区建厂时,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应按百年一遇的设计内涝水位当难以确定时可采用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当有排涝设施时,则按设计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对位于山区的发电厂,应考虑防、排山洪的措施,防排设施应按频率为1%的山洪设计。
围堤或防、排洪措施宜在初期工程中按规划规模一次建成。39应对厂址及其周围区域的地质情况进行调查和勘探,制定勘测技术方案,进行合理的勘测工作,提供勘测报告。在规划选厂阶段,应以充分收集分析已有资料和现场踏勘调查为主,必要时进行少量勘探工作,了解厂址区域地质资料和厂址地质地貌概况,对拟选厂址的区域稳定性作出评价;在工程选厂阶段,还应根据厂址场地的复杂程度和工程要求,有针对性地选用工程地质测绘、勘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等手段,确定影响厂址稳定性的工程地质条件和了解主要岩土工程问题,对厂址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地质条件作出评价。310发电厂厂址的地震基本烈度必须按国家颁布的现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确定。根据电力工程的具体条件对下列新建工程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1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2位于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