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7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二)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对屡次出现者加重处分。1盗用学校或单位名义与外单位联合办学;以学校或单位名义散发虚假招生广告;充当招生中介,骗取考生及家长。2利用学校资源或雇佣学生从事与学校工作无关的活动。3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的工作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4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不主动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导致教育教学效果差,管理水平低,工作质量差。5在组织或参与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6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组织,造成严重不良后果。7在教学和办公场所衣着不整造成不良影响;上课时接听或拨打手机;在课堂上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8泄露试题,监考不严,评卷不公,篡改成绩。9以盈利为目的,向学生摊派资料,推销物品。10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挟嫌报复,损害学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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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1当学生安全受到威胁时,无动于衷或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造成不良影响的。
12其他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认定的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六、考评与奖惩(一)采取教学督导组抽查、学生测评、学校随机检查等方式,考评教职工的师德行为表现。(二)把单位的师德师风建设情况和教职员工的师德师风表现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年度考核中予以评议,并作为评优评先、绩效发放、业务培养和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凡师德考核不合格人员,年度考核结论一律确定为“不合格”。(三)因师德师风问题受到处理、处分的,按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扣发工资或岗位绩效。(四)调离教师岗位、低聘、解聘等处理须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五)受到调离教师岗位处理的,在重新聘用前只发基本工资;半年内未取得岗位的,按待聘对待。(六)学校对认真履行师德义务表现优秀的教师,通过评选“师德标兵”、“优秀教师”、“优秀共产党员”等方式予以奖励。(七)由教务处会同宣传部开展舆论监督,揭露和批评背离师德规范的错误言行。(八)对师德师风评议结果为不合格者,如其主动改正错误、有效控制影响面或主动挽回损失,可视情节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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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九)师德师风评议结果两次及其以上不合格者,从重或加重处理。
七、组织与监督(一)学校成立党委领导下的由组织、人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