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以及因以上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缴费部分及该部分的投资损益全部归公司所有。3、因工作需要,经组织调动离开公司,公司缴费部分及该部分的投资损益全部归个人所有。4、退休、退休前身故的职工,公司缴费部分及该部分的投资损益全部归个人所有。5、其它未尽事项,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未归属权益处理对于按照权益归属规则扣除的公司缴费部分及该部分的投资损益归集于公司账户中,纳入下年分配额度并按第三章第九条的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六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第十九条支付条件本方案实施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企业年金: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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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者提前退休,已办理退休手续;2、在退休前死亡;3、出国定居。凡职工未达到以上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领取。第二十条支付方式方案参加人符合上述企业年金待遇条件可选择以下方式领取:1、一次性领取:按照职工其个人账户上累积额(含本金和投资受益)
一次性全额领取;2、分期领取:由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根据职工不同的选择,以其个人
账户上累积额(含本金和投资损益)为基数进行分期计发。第二十一条计发办法对于满足不同支付条件的情形,不同的计发办法如下:1、退休领取:职工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或分期领取若选择分期领取,
原则上为按月领取;2、退休前身故领取:由职工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3、出国定居领取:可根据职工本人要求一次性领取。第二十二条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职工可以在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时,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人
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财产的继承人。职工也可以随时以书面的形式撤回或修改指定受益人。
第七章中止缴费的条件第二十三条公司中止缴费的条件公司在本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1、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兼并、解散、破产等情况;2、半数以上职工反对继续实施本方案;3、本方案被劳动保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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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公司可以申请暂停缴费或暂缓缴费,等消除以上情况后再恢复缴费或补缴缴费;如果无法消除以上情况,公司可以申请终止缴费。缴费中止时,按照本方案建立的个人账户、公司账户等仍然有效,并继续存在。
第二十四条职工个人中止缴费条件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职工可以申请中止缴费:1、职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达到国家规定领取条件的(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