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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8)乌中民一终字第908号
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乌中民一终字第9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濮阳市华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河南省濮阳市华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波,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某某,女,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郭玉涛,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省濮阳市华
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濮阳路桥公司)与被上诉人顾某某因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人民法院(2018)头民一初字第
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顾某某将420000元现金借给濮阳路桥公司,濮阳路桥公司出具借据,双方己形成事实上的债
权债务关系,庭审中,经原审法院核实,濮阳路桥公司的李合涛认可
f其为濮阳路桥公司所在的麦盖提县X599线公路改建工程第一合同段项目部的负责人时,因资金周转向顾某某顾某某分两次共借款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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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元,并将该款全部用于麦盖提县工程项目的建设,故濮阳路桥公司应对
420000元的借款承担偿还责任;濮阳路桥公司庭审中对借据上加盖公章提
出异议,认为该公章不是其单位的公章,经原审法院核实,该公章系濮阳
路桥公司向麦盖提县公安局提出申请刻章,并在县公安局备案,虽然由于唐
晓红刻章处的工作失误造成
X599项目部刻
印成X599项目部,但借据上所加盖的公章系濮阳路桥公司真实的公章,故
濮阳路桥公司上述辩称理由不予采纳;顾某某诉讼请求合理,原审法院予以
支持;遂判决:濮阳路桥公司支付顾某某借款420000元。
上诉人濮阳路桥公司上诉称,在顾某某所持的借据上加盖的其称是我公
司的印鉴,因该印鉴不符合公安机关核准的我公司拟刻制的名称,所以加盖
该印鉴的借据不能认为是代表我公司的意思。且该印鉴因刻制错误,始终未
启。李合涛的证言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采信李合涛的证言错误判决。请求
二审法院驳回顾某某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顾某某答辩称,双方借款事实存在,濮阳路桥公司给我出具的
借据,证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关于濮阳路桥公司印鉴问题,虽然核准
的与实际刻制及备案的不一致,但刻制的印鉴已被濮阳路桥公司领走,借
据上的印鉴也是濮阳路桥公司领走的印鉴。原审法院采信李合涛的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