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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我国物权法的制定一、我国制定物权法的背景
(一)是改革开放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二)是巩固改革开放成果,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三)是保护人民群众财产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有恒产方有恒心仓廪实而知礼节(四)是限制公权力的滥用,真正实现依法行政的需要
二、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
1、确认和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公有制的优越性。2、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迫切需要。3、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保护,有利于鼓励和刺激人们努力创造财富,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4、有利于提高财产的使用和利用效益。5、是制定民法典、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
三、我国物权法立法的开始(一)制定物权法的指导思想
1、强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公益协调发展的权利思想。2、坚持对财产所有权的一体保护原则。3、实行土地使用关系的物权化。
(二)制定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在坚持一物一权主义的前提下,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企业担保等作为例外规定。2、坚持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并尽量将切合中国实际的新型物权形式纳入本法。3、坚持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4、物权变动采登记要件主义。5、建立统一的、与行政管理脱钩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三)物权法应规定的物权种类首先是所有权,即完全物权。其中应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并规定不动产相邻关系。与完全物权相对应的是限制物权,即不完全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大类。将作为物权的土地使用权以使用目的区分为两种,用于建筑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的,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耕种、养殖、畜牧等目的的,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传统的地役权应予保留;不规定典权,实务中如有发生,视为附买回约款的买卖。担保物权中,首先应规定抵押权,包括最高额抵押、动产抵押、动产与不动产集合抵押、企业担保(浮动担保);其次规定质权,包括动产质和权利质,并规定最高额质权;最后,留置权仍保留。(四)物权法的结构
各国物权法的结构模式:德国、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区民法采“五分结构”: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法国、意大利民法为“三分结构”: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不包括担保物权)。建议采五分结构。
第二讲物权法的基本理论第一题《物权法》的特点与创新一、《物权法》的特点
1、《物权法》中确立的公共财产和人民私有财产所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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