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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类:自2010年10月13日起,淘汰规格为10%草甘膦水剂,淘汰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淘汰农药粉剂雷蒙机法生产工艺。2限制类: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氧乐果、水胺硫磷、甲拌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克百威、敌鼠钠、溴敌隆、溴鼠灵、杀虫双、灭线磷、硫丹、三氯杀螨醇、福美双等原药生产装置;限制新建草甘膦、毒死蜱(水相法工艺除外)、三唑磷、百草枯、百菌清、阿维菌素、吡虫啉、乙草胺(甲叉法工艺除外)生产装置。(二)根据《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586号公告》和《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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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745号公告》的规定,农药产品停止生产和受理的项目为:1自2011年6月15日起,停止受理灭线磷原药、硫丹原药、杀扑磷原药、甲拌磷原药、克百威原药、灭多威原药、氧乐果原药、水胺硫磷原药、56%磷化铝片剂、40杀扑磷乳油、甲拌磷乳油、甲基异柳磷乳油、灭多威乳油、40氧乐果乳油、35水胺硫磷乳油、硫丹乳油、3克百威颗粒剂、灭线磷颗粒剂等农药新增生产许可申请停止批准上述农药的新增生产许可证。2自2012年4月24日起,停止受理百草枯母药和水剂新增生产许可证申请,停止批准新增百草枯母药和水剂产品的生产许可证。3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生产许可证、停止生产,保留母药生产企业水剂出口境外使用,允许专供出口生产。4自2016年7月1日起,停止百草枯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的规定,敌百虫、敌敌畏、磷化铝的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第七条凡生产农药发证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包括:生产
设施、检验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备、重要原材料、关键工序等,具体要求见表21至表25。
表21序号
企业生产农药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设施名称加工(包装)车间、成品库、原材料库、检测实验室、水电等配套公用工程。设施要求检测实验室应具有天平室、加热室、化学分析室、仪器分析室和留样室,并且做到5室分开。原材料涉及剧毒品应有剧毒品仓库。
产品单元防蛀剂、粉剂、颗粒剂、可溶粉剂、可溶液剂、可湿性粉剂、片剂、乳油、水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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