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附件8本实施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变化内容对比表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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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农药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
并使用。
第三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药产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证。
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为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包括原药、母药和制剂,共划分为22个产品单元,具体产品单元见表1。
表1农药产品单元单元序号12345678产品单元防蛀剂粉剂颗粒剂可溶粉剂可溶液剂可湿性粉剂母药片剂2单元序号1213141516171819产品单元水乳剂微乳剂悬浮剂悬乳剂悬浮种衣剂烟粉粒剂烟片剂可分散油悬浮剂
f单元序号91011
产品单元乳油水分散粒剂水剂
单元序号202122
产品单元苏云金杆菌原药原药浓剂
注:上述产品单元覆盖的产品品种见附件1。第五条本细则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附件2。产品标准一经修
订,自标准实施之日起企业应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按新标准要求进行;新制定的农药产品标准实施后,企业可以按相应单元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第六条企业申请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除按通则要求提交的材料外,应由企业提交
符合产业政策自我承诺书。农药产品涉及国家产业政策如下(一)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定,农药产品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1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