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社会保险法》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年7月1日颁布实施。作为社会保险领域的第一步综合性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弥补了社会保险领域长期的法律空白,可谓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里程碑。一、《社会保险法》颁布之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成就和不足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创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以1951年政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为标志。之后60年间,历经社会统筹、统账结合等阶段的发展,制度改革逐渐趋于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保险模式上看,经历了从“企业加社会”到“企业保险”再到“社会保险”的模式,使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真正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第二,从缴费主体看,实现了从单一保险责任主体向多主体转变的制度,实现了从只有雇主缴费到雇主和个人共同缴费,再到企业、个人、社会共同负担的转变。第三,从立法机制上看,从“社会统筹”的立法转变为“统账结合”,向着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的通过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转变立法机制。第四,从保障范围上来看,从单一所有制职工的保障发展为不分所有制性质的全体职工保障,即仅对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职工提供养老保险发展为对城镇非国有经济职工实行全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第五,养老保险法律保障从单一向多层发展,即从高福利的退休金这一单一层次发展为基本养
f老保险与补充养老保险两个层次。尽管养老保险制度有一定发展,但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不断完
善。一养老保险法律体系不完备表现为:第一,立法层级较低,基本法还没出台,政策性强,经
常变动,缺乏整体性和权威性。比如现行的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几经反复但仍不完善。第二,某些社会生活方面还没有进行养老保险立法。如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第三,养老保险法律规范不统一。首先,表现在规范形式不规范,许多非法律规范(如通知、复函等)起着法律的作用。其次,表现在有关法律实施范围的不统一。目前中央只管大的方向,具体方案和政策都由地方政府决定。各地在缴费和待遇等具体规定方面千差万别。最后,表现在有关法规内容衔接不紧密,前后内容不统一甚至矛盾。
二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不够广主要表现为两部分人群,一是城市的非企业劳动者,二是农民。城市非企业劳动者是指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包括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自国务院《关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