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对于申报后如何补税和退税、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缴纳税款、可不可以由扣缴义务人代为缴纳、滞纳金的缴纳比例等问题没有作详细的规定。
4中介机构的作用没有得到发挥
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纳税申报比较复杂很多家庭都需要纳税申报方面的服务中介机构的税务代理服务不仅解决了纳税人不熟悉税法、收入统计和申报繁琐等问题也能够凭借代理人对相关规定的了解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客户提供一个合理的避税空间。事实上我国纳税人也同样存在这方面的需求。但是由于我国税务代理机构独立性较差使得真正意义上的税务中介发展缓慢。
二费用扣除不合理
个人所得的确定需要从取得的收入中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然而由于个人取得收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生计费用、赡养费用、经营费用等多个方面在确定节余所得时又不可能像企业一样进行规范的收入和成本费用核算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征收时按分类所得税制的要求就不同所得类型确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方式。
1费用扣除规则有违税收公平原则
费用扣除规则过于简单没有考虑相关的影响负税能力的因素。《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实行一刀切的扣除办法每月的扣除额均是为2000元不考虑纳税义务人的住房、养老、失业等因素不考虑不同纳税人之间家庭结构的差别包括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等等也不考虑纳税义务人健康状况、年龄大小甚至残疾等情况从而造成不同的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
2费用扣除缺乏灵活性造成不同的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定额扣除法。这种费用的扣除方法比较简单易于掌握。但是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也存在着十分明显的缺点。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伴随着物价的上涨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也在相应增加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长期不变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科学的。
2
f3费用扣除内外有别也不利于公平纳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允许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工作的外籍专家等在中国境内取得的T资、薪金所得的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这种内外有别的规定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中的横向公平的要求。从税收公平原则的精神出发外籍纳税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