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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人数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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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七)酝酿。主要记录征求分管领导的姓名、时间和意见。涉及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还应记录征求统战部门、民主党派、工商联等单位的名称、时间和意见;涉及双重管理的拟任人选,还应记录征求协管方意见的时间和意见。
(八)组织人事部门研究。主要记录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的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表决方式(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和表决结果。
(九)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主要记录党委(党组)讨论决定的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表决方式(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和表决结果。
(十)全委会票决。主要记录全委会对乡镇(街道、管理处等)党政正职和县(区)直重要工作部门正职票决的时间和结果。
(十一)任职。主要记录任职前公示时间,公示期间有无群众反映及调查核实情况,任职谈话时间和谈话人,以及任职文号。
(十二)试用。主要记录实行试用期制干部的试用时间、考核结果和正式任职时间。
第八条选任过程中重要情况记实,主要记录以下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民主推荐得票未靠前但被确定为考察对象的理由;(二)党政正职离任时经济责任审计的结论;(三)考察和任职公示期间举报调查的结论;(四)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党政正职拟提拔人选或推荐人选个别征求本级党委全委会委员意见时,有不同意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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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五)需要上报审批备案或征求上级有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六)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的理由;(七)受处分的干部处分期满或解除处分后首次重新任职或提拔重用的情况;(八)任用对象按有关规定需任职回避的情况;(九)试用期满不适合正式任职的情况;(十)提任后任用对象的身份和编制发生改变的情况;(十一)双重管理的干部任免时,主管方、协管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十二)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和“三定”规定,提任干部时存在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提高干部职级待遇和党政正职分设的情况;(十三)提拔对象为领导干部近亲属或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十四)从提名到任职全过程中的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情况。第九条全程记实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分段把关、分事记录。组织人事部门干部工作机构采取一人一表、一事一记的方式填写《记实表》,并由该机构负责人审核。记录人应完整准确、客观真实记录,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审核人和分管领导应认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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