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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的协议。仲裁协议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使得当事人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从而仲裁庭或仲裁员取得管辖权。仲裁协议应尽可能明确、具体、完整,一般来讲,仲裁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①仲裁地点,这是一个关键内容,关系到仲裁程序与准据法的选择;②仲裁机构;③仲裁程序规则,一般来讲,在哪个仲裁机构仲裁,就适用该机构的仲裁规则,但也有的国家允许当事人的任意选择;④仲裁裁决的效力,指裁决是否具有终局性,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能否向法院上诉等,这些都须在仲裁协议中明确。(三)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一般包括如下阶段:①仲裁的申请和受理;②仲裁庭的组成。临时仲裁机构可直接作为仲裁庭,常设仲裁机构内部则设有仲裁庭组织。仲裁庭由双方当事人合意选定或由有关仲裁机构基于当事人的授权或依职权指定的仲裁员组成;③仲裁审理,分为口头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④仲裁裁决。仲裁庭作出裁决后,仲裁程序即告终结。(四)仲裁裁决的执行当事人拒不执行仲裁裁决,便发生仲裁执行问题。这包含两种情况:对本国仲裁裁决的执行与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前者手续较为简单;而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就较为复杂,因为这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涉及两国间的利害关系,故各国对执行外国的仲裁裁决,都规定了一些限制,存在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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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多分歧。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有三个:①1923年缔结的〈〈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②1927年缔结的〈〈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③1958年在纽约缔结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简称纽约公约。我国于1986年12月2日正式加入了纽约公约,但有两项保留,一是仅适用二缔约国间作出的裁决,二是只适用于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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