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仲裁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法为准。”
仲裁与调解的异同相同之处是两者都是以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或同意为基础而进行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调解的进行,自始至终都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如果有一方不同意,那么,调解就无法进行仲裁是只要双方合意达成仲裁协议,就对其产生法律约束力,即使一方反悔,不同意仲裁,另一方仍然可以根据仲裁协议提起仲裁程序,仲裁庭就可以受理案件,进行仲裁。(2)调解人只能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无权自己作出决定,这样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完全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相互同意仲裁人是以裁判者的身份出现,可以独立自主地对有关争议的问题进行裁决,这种裁决不必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一般对他们是具有约束力的。仲裁与诉讼的异同相同之处是两者的处理决定均由第三者独立自主地作出,一般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法院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定的管辖权仲裁机构,尤其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般都是民间组织,没有法定的管辖权。(2)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是由法律规定的,法院可以审判法定范围内的任何事项仲裁的事项与范围都是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仲裁人不得对当事人约定范围以外的事项进行仲裁。(3)法院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由法院任命,诉讼当事人没有任意指派或选择法官的权利,同时,法院开庭的时间、地点与程序等均由法院规定,当事人无权作出变更在仲裁时,有关仲裁人、仲裁程序、时间与地点等,均可由双方当事人相互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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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国际贸易仲裁的机构仲裁解决方式包括临时仲裁adhocarbitratio
和常设机构仲裁admi
isteredarbitratio
。相应地,仲裁机构也分为临时仲裁庭(特设仲裁庭)和常设仲裁机构。临时仲裁庭是根据当事人合意并按照一定程序组成的,案件审理完毕即自动解散;常设仲裁机构依照国际条约或国内法律而设立。常设仲裁机构可分为世界性常设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区域性常设仲裁机构(如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和各国常设仲裁机构(如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伦敦仲裁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国际贸易买卖合同双方一般可以选择任意一家仲裁机构。一般来说,常设仲裁机构由于具有条件、经验等方面的优势,故采用常设机构仲裁方式更有利于争端的解决。
国际商会仲裁院设立于1928年,总部在巴黎。为国际商会常设仲裁机构。该仲裁院为目前世界上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