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谊仲裁,是指当事人经协商,授权仲裁员或仲裁庭,不是依据严格的法律规定,而是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和商业惯例进行裁决的仲裁。友好仲裁的采用必须有当事人的授权,且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其他强制性规定。天津仲裁委员会友好仲裁暂行规则现行的仲裁规则也存在程序复杂的问题,庭审过程行规则天津仲裁委员会友好仲裁暂行规则也出现了诉讼化倾向。为解决这一问题,实现双赢的友好仲裁hocarbitratio
是指无固定仲裁机构介入,仲裁活动不由仲裁机构进行管理,而由当事人各方通过仲裁协议直接组织仲裁庭,并由其进行的仲裁。我国仲裁法不承arbitratio
是指一国当事人之间为解决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民、商事纠纷,而由本国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国内仲裁体现了仲裁机构和双方当事人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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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仲裁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最初,仲裁是用来解决商人之间的商务纠纷,早期的仲裁在民间进行,由德高望重的个人或者社会团体(如商人组织、行会等)作为仲裁人,依据商业、行业惯例或道德规范来解决纠纷。此际的仲裁具有纯粹的民间性和纠纷主体的自治性,未渗入国家公权力和国家法律因素。这一时期仲裁与诉讼(或法院)几乎不存在任何联系。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商品经济和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仲裁制度遂普及于整个世界,并出现了国际性的仲裁立法。不仅如此,仲裁的适用范围由原初的商务纠纷扩展到整个民商事纠纷以及劳动纠纷、消费者纠纷等。仲裁的法律化使得仲裁的性质由原初纯粹的民间性和自治性发展到民间性、自治性和法律性的交相融合。
国际性对于“国际性”的判断,一般认为存在两种标准1、以与仲裁案件有关的连接因素为标准:与仲裁案件有关的连接因素主要指当事人国籍、住所或居所、法人注册地、公司营业地、公司中心管理地等,在某些阿拉伯国家,当事人的宗教信仰也被人微言轻确定仲裁国际性质的连接因素,在这些连接因素中只要其中的一个具有国际性,则包含有该连接因素的商事仲裁就是国际商事仲裁。如1961年《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欧洲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公约适用于旨在解决自然人或法人之间进行的国际贸易所引起的争议的仲裁协议,并且在达成协议时,该自然人和法人在不同的缔约国内具有惯常居所地或者所在地。”采用这类标准的国家主要有英国、意大利、瑞士、埃及、科威特等二是以争议的性质为标准,2、以争议性质为标准确认商事仲裁的国际性:即如果争议涉及国际商事利益,则解决该争议的商事仲裁具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