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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银行内部有关个人信贷业务的各类报表、贷款五级分类资料等;(二)业务合作档案:与评估公司、法律见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合作档案(包括与中介机构业务往来的有关交接单据和回执、签订的各种协议)等。
第三章档案的整理
第十条档案接收贷款发放后,放款监督岗人员应及时将个人贷款档案资料移交给档案管理岗人员,并做好移交记录(见附件1);档案管理岗须分别立卷、编制“案卷封面”(见附件2)和“卷内文件目录”(见附件3)。授信项目审批通过并在系统中录入后,由项目评审人员将授信项目资料移交给档案管理岗人员,并做好移交记录;档案管理岗须分别立卷、编制“案卷封面”和“卷内文件目录”。综合类档案由相关经办人员将办理完毕后的资料及时移交给档案管理岗,档案管理岗人员根据综合类档案的具体类型分别立卷并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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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制档案封面和目录。第十一条档案装订档案管理岗将立卷后的档案按文件目录顺序装订,卷内资料应在
有效张页上编写页号,正面编写在右上角,反面编写在左上角。第十二条档案排序装订后的档案可按经办机构、发放时间、贷款品种、授信项目等
要素归类排列与编目,同时编制“案卷目录”(见附件4)。第四章档案的保管
第十三条个人贷款档案区分贷款结清户和贷款未结清户进行分类保管。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各类档案的保管情况,如发现信贷业务档案违规使用、损毁、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由于机构变动或人员调整,需要进行信贷业务档案交接的,接收人应对交接的文件和资料按资料清单进行核对,并在资料清单上签章确认。
第十五条档案插卷贷款存续期间产生需要归档的业务资料应当及时插卷保管,如贷款要素变更的申请表、逾期后的催收文书等。第十六条当借款人贷款结清后,档案管理员应将最后一期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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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凭证插卷,同时在该借款人的档案上加盖“结清”字样,另类归档。第五章档案的使用
第十七条档案调阅档案管理岗要建立健全个人信贷业务档案借阅登记制度,贷款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只能查阅。调阅信贷业务档案应填写“档案调阅登记簿”(见附件5)并经有权人签字同意。金融监管、税务、公检法等部门需调阅信贷业务档案时,必须持有调阅公函,并须有专人陪同调阅。调阅人所需资料交由档案管理人员复印,不得取走原件。调阅人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应核对无误,并要求调阅人在调阅登记簿上签字。第十八条档案借出需提取贷款档案原件使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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