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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很大差距。因而制定更加完备、层级更高的法律应该是健全我国信息公开法律体系的根本之策。
三、对策研究1要进一步增加信息公开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尽可能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按照建设透明政府的要求,原则上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都应该向社会公开。进一步拓宽公开的渠道。继续发展和进一步规范政府网、查询平台、政务公开栏、信息亭、政府公报等传统公开形式,广泛开发各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公开形式,着力发展电子政务。
f2广泛宣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在全社会范围广泛宣传,尽可能提高这项工作的知晓度,一是提高公民意识,提高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多种形式,有针对性的向公众宣传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民主管理及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激发广大群众的主人翁意识,了解自身的公民权利,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二是通过宣传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知识,提高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能力,并且提供的信息要便于公众了解,为其所用。另外,要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更多便民服务。
3尽快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和内容。一是要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程序,防止个别工作人员定主意的情况。二是要尽快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保密工作,对保密政策和规定做适当调整,划清界限,规范制度,做到非涉密、非内部的有价值文件都予以公开。
4应尽早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相对于世界上大多数法治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而言,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效力层级上居于明显的弱势。从各国的立法经验来看,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行政制度,应当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行政法规层次上的规范只能是一种过渡。从我国的法律体系来看,政府信息公开属于对人民政府的权力义务的设定,应当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制定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规。
云和县民政局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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