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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政府信息公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制约权力滥用。如果把政府公权力的行使由个别人、少数人知情变为多数人知情,就能规范行政行为,把腐败案件的发生率降低到最低限度。
f6政府信息公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这项改革能改善人民与政府的关系,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良好、稳定的内部环境。把政府的活动公开,使人民得到全部的信息,使政府在人民监督下运行。
二、存在问题:1信息公开的渠道过窄。政府向社会公开信息有两种方式,一是政府依职责主动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政策、法规、规则、程序等。公开的载体包括政府网、查询平台、政府公报、简报、新闻等。这些载体因为范围上的严格限定,往往存在着很多“盲区”,有时并不能成为一些群体获取政府信息的方便渠道。二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赋予了公民申请公开相关信息的权利,但是在一些流程尚未理顺的前提下,因为受到严格程序、复杂流程、高昂成本等因素的制约,民众权利实现存在一定的难度。2民众获取政府公开信息意识不足。一是对自身权利认知不足,缺乏民主启蒙导致民主意识不强,特别是在向公民社会演进的过程中,公民表现出的权利意识淡漠,意识不到自身的公民权利。因而,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不履行义务,甚至是违规操作,鲜有来自公众知情权的抵抗和来自民意的压力,使得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的偏差得不到矫正,政府自身改革和创新难免缺乏外在压力。二是公民自身素质不高。多数民众文化程度有限,对获取政府公开信息的方式方法缺乏必要的知识,对于获得的政府公开信息也未必能参透其涵义。
f3政府信息公开的界限不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界定标准仍然处于比较模糊的状况,各个单位内部也缺乏比较规范的信息公开审核程序,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容易造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保密工作相冲突,不利于工作开展。一些诸如《保密法》、《档案法》等法律,制定的时间较早,一些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求,尤其是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冲突,阻碍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
4缺乏立法体系的保障。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之所以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相关法律体系的缺失,使政府公开信息没有得到法律的规制而缺乏规范化。尽管刚刚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信息公开作出规定,填补了法律空白,使得政府信息公开有法可依。但是,无论是从立法技术、立法层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仅是行政法规、内容、法律适用反馈和遵循国际惯例方面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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