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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并及时达到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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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管目标,有利于提高“机构监管”的效率。就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而言,从其实际运行以来所取得的成效来看,在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它不仅统一了监管框架,加强了监管专业化,提高了监管效率,而且还有利于中央银行更加有效的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但是,近几年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迅猛,金融业开放加快,金融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分业监管体制已显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其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1.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1)混业经营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混业经营”,指在一个法人主体下,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不同业务。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不断深化,在金融全球一体化进程加快的大背景下,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开始显露,已经出现了各种形式的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平安集团等;同时以市场、产品、服务等为方式的银证合作、银保合作和证保合作都在广泛开展。相关的法律政策有199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保险公司可按规定购买中央企业债券,打通了证券业与保险业之间的通道。1999年8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扫除了证券业与银行业之间的部分障碍。2000年2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与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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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会联合发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使得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用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为质押向商业银行融资,这意味着银行资金可以间接进人股市。2000年10月,《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开始实行,该办法允许商业银行买卖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贷款,银证联合又被推进了一步。2001年7月,《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为商业银行开展基金托管、财务顾问、信息咨询、证券代理及金融衍生品等业务提供了法律基础。2003年12月通过的《商业银行法修正案》也在其有关“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的规定后,增加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条款,为商业银行今后进行这方面业务留下了政策空间。此外,中央银行受理的建设银行经修改的资产证券化方案,银行设立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资本市场的各种实施方案等信息,都表明了从管理层到经营层已经从法律和实务上积极推进了混业经营。然而,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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