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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行为法律效力新诠
合同法第51条评析蔡立东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上传时间200843关键词合同自由物权变动无权处分内容提要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是民法中极具争议的问题之一。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不仅与合同自由的原则相抵牾徒然增加合同无效机会而且与相关民事法律制度多有不合之处破坏合同法体系其运行实效亦迂回曲折有欠明晰。合同法的这种选择根源于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受制于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思想。但实证分析表明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与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并无直接勾联。因此合同法应该调整对于无权处分的立法政策行为人无权处分不应作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一、进退维谷的合同法第51条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其基本含义是1无权处分是指一方当事人(行为人)在合同订立时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丧去标的物的处分权不在此列。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出卖共有物亦不属无权处分。2无权处分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以无权处分他人财产为内容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在权利人追认或者行为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场合合同自始有效。行为人未取得处分权权利人又不追认的合同无效。这里的无效不是处分行为无效而是无权处分的合同无效。不能解释为买卖合同有效仅处分行为无效。1对无权处分行为的这种规制不仅与合同自由的原则相抵牾徒然增加合同无效机会;而且与相关民事法律制度多有不合之处破坏合同法体系;其运行的实效亦迂回曲折难谓允当。具体表现为(一)认定无权处分影响合同效力有悖于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与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则相冲突。在合同自由的原则之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意思自治意味着由当事人自己的意思确定对其有约束力的规则进一步说当事人所从事的意思表示是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手段。意志本身具有法律的性质如果某人受到某项合同的约束仅仅因为他表达了这种意志。因此意志不仅被认为是客观的法律秩序而且是主观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来源。2在私法领域意思表示被赋予“法源”地位法律认许当事人的意思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如果以当事人对标的物是否有处分权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因素则意思自治的地位势必因之降低实践中合同法贯彻合同自由原则必须鼓励交易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现代社会行为人无权处分已经成为交易的一种常态合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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