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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的创业资本己实现的资本利得作为其报酬的主要来源。
(11)利润分配。约有一半以上的创业投资合伙协议要求把当年已实现的利润全部进行分配。也有的合伙制把是否进行分配的决定权交给普通合伙人。绝大部分的有限合伙制要求只有当有限合伙人收回全部累计投资之后,普通合伙人才能得到20%的利润分享(即“提成”)。普通合伙人可以选择以现金、有价证券或两者混合的形式进行分配。通常,创业投资机构不会也不能够在首次上市时将其拥有的股权变现。这些股份可以按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比例直接分配给他们,也可以由创业投资机构继续持有并承担在未来某一天对其进行分配的责任,或者通过二级发行将其转换成现金。如果以股份形式向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其价值按分配前股票市场上最后的成交价计算。
(12)报告和会计政策。所有创业投资企业都向有限合伙人提供有关被投资企业价值和进展的定期报告。大多数资金被投入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私人企业,评定其价值非常困难。通常,合伙人同意立即确认损失,但只有当在重大的公平交易中出现更高的出价时才可以记入增加的价值。如果既没有这样的交易发生,也不大可能会发生损失,就以成本作为报告的基础。这种政策的结果是大多数创业投资机构在前三年报告的收益率通常是负的。
(13)特殊的利益冲突。大多数合伙协议都明确规定了创业投资家分配在管理每个创业资本上的时间。有少量的合伙制限制普通合伙人与被投资公司进行共同投资或接受被投资公司持有的有价证券。有些合伙制限制后续成立的创业资本投资于由同一个创业投资家管理的前一个创业资本所持有的有价证券。其他合伙制不允许普通合伙人募集新的创业资本,除非现有创业资本的一定比例(如50%)已被投出。
f(14)专门的顾问委员会。设立顾问委员会和只有有限合伙人代表的委员会的目的通常是为了提供获取项目和技术专家的途径。有些委员会的结构类似于传统的董事会,对创业投资资金的运用提供指导和监督。还有一些顾问委员会负有特殊的责任,其中最重要的是确定投资组合的价值。
(12)表决方式。无特殊约定,合伙企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4、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外,还包括《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等。与有限合伙相关的主要有:
(1)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250人,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和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为出资方,普通合伙人承担管理职责,合伙企业需进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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