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宗三基于康德道德哲学的儒家心性学建构
论自由作为呈现的内涵及其意义
摘要:康德将自由(意志自由)视为设定,而牟宗三视为呈现,对自由理解的不同导致了二者对道德摘要哲学一些问题的看法不同。牟宗三对自由的这一看法,基于儒家一种原初的直悟智慧。对于这种智慧,不能简单地从康德批判哲学的角度认定是理性的僭妄,因为如果我们跳出康德哲学的框架,以一种更宽广的视野进行审视,我们没有理由直接将中国所特有的这种智慧纳入康德的体系中而进行批判。这牵涉到儒家思想现代化及中西哲学会通所面临的问题。关键词:意志自由设定呈现关键词
牟宗三基于对康德道德哲学的理解,对儒家哲学进行了厘清与发掘。他认为,道德哲学的一个根本概念即意志自由,是一个呈现而非康德所言的设定。牟宗三对自由的这一看法,体现了儒家一种特殊的智慧,在中西哲学的比较上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牟宗三的这一观点,值得做细致的梳理、阐释和评价。一康德将道德的最高原则建立在意志的自律性上,这在西方伦理学史上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所谓意志自律即“意志由之成为自身规律的属性,而不管意志对象的属性是什么”1,即排除一切由对象决定意志的他律,意志自身四无依傍,自己给自己以法则,自身决定自身。在先验的理解上,意志自律的这种自在意义,就是自由(意志自由)。在康德看来,自由作为先验的理念为思辨理性所不可知;但在实践理性中,为了道德行为的真实性,设定意志自由甚至灵魂不朽与上帝存在都是逻辑上必要的,但这并不能逻辑的推出它们实体性的存在,因此也不能就实践理性认知自由的本体性,而只能说明它们设定的必要性。自由作为设定包括两方面内容,一、自由本身不可知;二、自由在实践中如何可能不可知。知识所以可能,需要有感觉为其提供经验内容,但意志自由作为一理念并不在经验中,不可能对象化而为我们所直觉到,因此它不是一个知识的对象。就此而言,自由本身不可知。在康德看来,自由在实践中如何可能同于人何以能直接感兴趣于道德律,“在主观上对意志自由解释的不可能,正如不可能发现和解释人们对道德律所感到的关切”2。所谓直接感兴趣于道德律就是道德律本身作为一个不包含感性东西的纯思想,产生意欲一定道德行为的情感。康德把这种关系称作“特殊的因果性”,同时认为它是不可理解的。因为,“这一种特殊的因果性,对它和对一切因果性一样,我们先天地不能有任何规定,而只能依靠经验。而经验,只能在原因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