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号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邮政编码作业场所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行业分类企业注册类型单位建立时间企业规模建档时间主管部门年月日年月日
石家庄市卫生监督局印制
f建
档
说
明
一、职业卫生档案的法律地位
1、职业卫生档案是用人单位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凭证。《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有关资料和采集样品,并具体列出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在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应当做好记录和归档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2、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举证责任。《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履行义务。《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有关要求
1、凡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均应建立职业卫生档案。2、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对档案进行管理。3、对于涉及劳动者个人其他健康资料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保密义务。4、职业卫生档案一般为永久保存。
f目
录
1、档案之一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档案
2、档案之二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档案
3、档案之三
职业卫生管理实施档案
4、档案之四
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档案
5、档案之五
职业卫生监测档案
6、档案之六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档案之七
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档案
2
f档案之一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档案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分管人员:专兼职职人数:人数:电话:
3
联系
f目
录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申报回执(表11)(包括:基本情况、工艺流程、主要产品的名称和产量、主要原、辅料及中间品的名称和消耗量(产量)、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