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施工生产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项目部和各分部在生产活动中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保护用品,是指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
第四条劳动保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详见附表)
1、特种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国家为确保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安全与健康必须配备的防护用品。国家对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实行“三证”和“一标志”制度,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
2、一般劳动保护用品是指除特种劳动保护用品以外的为防止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健康而配备的消耗性防护用品。各分部应采购铁道部年度公布的监督抽样检验合格企业生产的一般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章采购与验收
第五条不得采购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没有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要严格执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国家安监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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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证、安全鉴定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第七条劳动防护用品进场入库前,各分部安质部和有关部门要组织检
查验收,核查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和产品检测检验报告。
第三章配备、发放与使用
第八条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国家经贸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九条个人保管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原则上交旧换新(为了维护企业形象),属于各分部保管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作业人员作业完毕交回技装部保管。作业过程非故意损坏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由技装部更换报废。
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原则1、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应遵循对不同劳动作业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同工种发给基本相同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2、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纳入本项目安全生产投入专款范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