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发、停发、少发和延期发放从业人员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代金券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二条各分部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和失去安全防护性能。第十三条各分部要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2
f2、从业人员不得随意损坏、丢失、变卖劳动保护用品,违反者照价赔偿,并给予处罚和教育。
第十四条劳动保护用品的保管、更换和报废1、各分部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库房,妥善保管入库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由技装部单独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使用、更换和报废台帐。2、各分部须定期检查、鉴定劳动防护用品,对已损坏、发霉、变质、虫蛀等已失去安全防护性能的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超过使用期限的应及时予以报废,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五条特殊环境下的劳动保护用品1、冬季从事施工生产活动,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并为从业人员配备发放护肤用品。2、夏季从事生产活动要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每年应为从业人员发放相应的防暑降温、防晒和防虫驱蚊等用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部(各分部)安质部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政策和法规,制定项目部(分部)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
2、督促各分部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3、按照局《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规定对各分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更换、报废、检测检验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对拒不为从业人员配发劳动保护用品的单位按照局《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4、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详见附表)。第十七条劳动保护用品采用四“统一”(统一计划、统一标准、统一采购、统一发放)的原则,按标准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
3
f监督其正确使用。项目部技装部负责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购置满足本项目需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及时发放,并督促各分部技装部负责建立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采购、发放、使用、更换和报废台帐;各分部安质部负责监督其按标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