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社会,政府是人民选举的产生的,其全部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而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社会自治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由人民群众自发或自愿成立的具有社会服务职能的、社会公益性的组织。它的权力是人民群众直接行使的。基于以上分析,可知,既然人民可以授予政府某些权力,行使某些职能,人民也可以依法随时无条件收回而另行行使。所以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并不存在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授权与信任,非营利组织的权力是人民民主的直接体现。2.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培养与扶持由上文的分析可知,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规模,能力还不足。而我国的政府改革正处于关键时期,由全面主导型向服务与干预型转变,现在正处于过渡时的引导型,政府的权力和职能将全面收缩,这个时期的一个重要任务便是培养非营利组织,也即非政府组织,以便实现权力的平稳交接,因为政府所失去的大部分权力都被非营利组织所行使,尤其是其中的服务职能、社区和群众单位的自治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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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实际上,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部门早已自觉或不自觉地履行了这份任务:国务院的政府机构数次较大的改革中,国务院的各个部委都将进行较大的变动。主要是精简职能,缩小机构编制,那被裁撤的部委有的被合并到其他的部门,有的就直接分流出去,原来部门工作人员的安置便成为问题了。为此,政府把这些部门和原班人马“摇身一变”为非营利组织:在1993年第六次国务院政府机构改革中,把轻工业部、纺织工业部裁撤后组建为中国轻工总会、中国纺织总会。地方政府也在不同程度上把原来臃肿的政府机构某些部门裁撤组建为行业协会等非营利组织,这在客观上促进了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但是也带来了一些弊端和问题:这些组织官方性太强,有的甚至还有行政级别。它们的组织结构、行为模式、财政收支、人事管理等还具有行政性,而它的自治性倒不是十分明显。不过随着时间推移,我想这些问题会慢慢地得到顺利的解决。
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与壮大是大势所趋,政府应在财政上予以支持。发展中的非营利组织不免会遇到筹资困难,政府应给予重视,在年度的财政预算中给予必要的投入来帮扶非营利组织。
此外,政府也应在政策上给予支持。作为人民代议机关的全国人大应积极制定全国性的规范社会中介组织(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这样的法律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明确规范非营利组织的基本定位,包括它的性质、宗旨,尤其是政府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关系,确保非营利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