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
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
认缴情况姓名或名称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合计其中:货币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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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第九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十条股东会的议事规则: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举行两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其它决议,应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四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