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写成“modle”不应视为不符,而将“model321”写成“modle123”则为不符。过去银行根据所谓“严格相符”的原则大量退单,从而成为导致信用证业务萎缩的原因之一。在这个意义上说ICC修改UCP及制定ISBP,其原因之一是在拯救信用证业务。二、UCP600的一些新规定1第二条“定义”共列出14条,但原条款中的一些定义并未被删除。如新条款的第37条“清洁运输单据”第20、21、24条“转运”等都是被保留下、来的定义;第38条对“可转让信用证”下了新的定义,并新列了“转让行”的定义,其中包括开证行也可担任转让行这一新规定。在14条定义中,要注意的是:①Prese
tatio
,是指受益人向银行交单(的行为),也可以指被提交的单据。在Pre鄄se
ter定义中,交单人包括银行,但指定银行向开证行交单在其他条款中却用了Forward递交、转交一词,一般应包括指定银行作为单据权利人交单的含义。此外,Complyi
gprese
tatio
是一个新名词,可以解读为交单(的行为)或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具体信用证、UCP及ISBP的规定。UCP500的表述与汉语的思维比较一致,而在解读UCP600时要适当改变一下汉语传统的阅读习惯。②Ho
our(兑付)与Negotiatio
(议付)的区别。新条款将“议付”从老条款的四种兑用方式中单列出来。Ho
our是指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信用证下指定银行或开证行自己对受益人兑付,而Negotiatio
在UCP500中被称为“Givi
gthevalue”(给予对价),在新条款中却被称为Purchase因而又回到了俗称的“买单”之说法。议付行在其可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汇票不能做成以议付行为付款人,其意义在于除非该议付行为保兑行,否则对受益人享有追索权。议付之于追索权以区别于其他三种类型的信用证的意义并没有改变。2关于第三条“解释”中的到期日问题。汇票到期日无论用after还是from,一律从第二天起算;而以运输单据日(有装运日记载的依记载,没有记载的依出单日)为依据计算交单日,用from的从当天起算。汇票中以运输单据日为基准日按规定天数计算汇票到期日的,不管用from还是after均从第二天起算。httpwwwc
shippercom3第6条信用证不得规定汇票以开证申请人为付款人,而在老条款中则表达为“不应、如果”。这个规定使得开证行信用证下第一性付款责任与其最终汇票付款人地位更为一致。4第7条C款、第12条b款在强调开证行对承兑信用证下的承兑行、延期付款信用证下的付款行的付款责任时,明确规定“指定”即等于授权该承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