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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的监管部门,只有不断加强对国有资产运营过程的监管,创造性地建立国有资产运营状况的预警机制,才能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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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作为国有资产的相关监管部门,如何有效、及时、真实、准确地掌握国有资产运营的状况,是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关键所在。3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是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原因目前,我国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制度明显呈现出这样两种趋势:一是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及运行的法律规则严重滞后,缺乏适应新体制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使得国有资产在监管与运营过程中出现诸多漏洞;二是现存法律规则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当国有资产发生流失和权属纠纷时,无法诉之于司法机构。前者导致国有资产管理无法可依,因而不得不依靠频频颁布政策来规范相关国资监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而造成国有资产监管中政策的效力大于法律效力的局面,这无疑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尊严;后者则增加了国有资产监管的随意性。法律的不协调性,也为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预设了“法律通道”。我们发现,几乎所有的国有资产流失都是以国有资产转让合同这一法律形式进行的。因此,必须凭借有关法律及时确认那些将要或已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国有资产转让合同无效,来制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挽回国有资产。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2款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方可依据合同法确认该民事行为无效。然而我国关于国有产权管理及交易的强制性规定几乎全部表现为部委规章,法律效力偏低,算不上《合同法》第52条5款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因此对于违反部委规章规定的国有资产有关实体或程序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就无法适用合同法予以确认无效,这不仅给追回国有资产带来法律的障碍,而且暴露出了国资管理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的现状及真空。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策通过对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分析,我们发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难度很大,如何确保国有资产高效运营,使之保值增值现在已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国有企业是否不如私营企业,国有企业是否必须改制为私营企业才是国企改革的唯一出路呢?本文认为:国有企业可以搞好,搞好国有企业的方法并不局限于简单地将国有企业改制、将国有资产变卖,搞好国有企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关键在于抓好四点:1抓“一把手”实践证明:“搞好一个企业,光靠一个人不行,但搞坏一个企业,有一个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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