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f第四十四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