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f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教科书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