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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制度
1本协会辖区内的灌溉工程遭到人为破坏,均应视其情节轻重由执委会作出限期修复、赔偿损失、罚款、减少供水、停止供水等处理。2放水闸、节制闸等水工建筑物遭到人为损坏肇事者应在10日内修复,拒绝修复者处以200元罚款,由协会收取并组织修复。3偷水或抢水者罚款50元。另按已灌溉面积每平方米2倍收取水费。4凡在渠道上任意扒口、拦水者按偷水行为论处,每次罚款50元,并按已灌溉面积每平方米收取2倍的水费。5参与和协助偷水(抢水)事件者一律罚款50元。6对因配水不公而造成严重损坏会员利益的代表(管水员),罚款100元。7凡发生争、抢水事件,在用水组范围内的由用水组委员会处理,在用水组之间的由协会处理;发生打骂事件,报乡(镇)政府、村处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交司法部门处理。8协会会员不得拖欠水费,拖欠者必须按月交纳5的滞纳金,并限期交清。在交清水费前协会对其停止供水。9协会通过的兴办或维修灌溉工程的集资分摊费用,每
f一个受益会员者必须足额交纳,对拒不交纳者,协会对其限制供水,直到停止供水。10本协会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水事纠纷,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处理。11协会每年年终召开用水者户(会员)代表大会,对灌溉、工程管理、水费收缴成绩突出的用水组织和用水户给予表彰和奖励。12本协会对爱护灌溉工程设施、按规定交纳水费、集资办水利等成绩突出的会员,随时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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